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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公刑诉〔2019〕468号

被告人某某绰号“阿蒙”,男性, 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滨海新区,住广东省茂名市滨海新区**镇**街。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是一名吸毒人员,为达到以贩养吸的目的,开始贩卖毒品海洛因。2019年2月3日,邓某某电话联系黄某某,向黄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后黄某某驾驶摩托车去到电白区**镇**湖“**洗脚城”门口贩卖200元毒品海洛因给邓某某。邓某某随后在同年的3月6日、3月7日、3月8日、3月12日、3月13日、3月14日、3月15日、3月16日、3月17日、3月18日、3月19日、3月20日、3月21日、3月22日均是通过电话联系黄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之后邓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黄某某190元到200元不等的人民币。黄某某再将毒品海洛因放到电白区**镇**大道**村路口交界处路路边灯座下由邓某某取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签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健娣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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