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是一名吸毒人员,为达到以贩养吸的目的,开始贩卖毒品海洛因。2019年2月3日,邓某某电话联系黄某某,向黄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后黄某某驾驶摩托车去到电白区**镇**湖“**洗脚城”门口贩卖200元毒品海洛因给邓某某。邓某某随后在同年的3月6日、3月7日、3月8日、3月12日、3月13日、3月14日、3月15日、3月16日、3月17日、3月18日、3月19日、3月20日、3月21日、3月22日均是通过电话联系黄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之后邓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黄某某190元到200元不等的人民币。黄某某再将毒品海洛因放到电白区**镇**大道**村路口交界处路路边灯座下由邓某某取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签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健娣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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