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820118****,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勋业三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通过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约定向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5克,并通过微信收取李某某转入的毒资人民币834元。当日夜,被告人黄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滑翔五小区**号楼**室其住处,将上述毒品交付给李某某,并与李某某在上述地点共同将上述毒品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某某身份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4.辨认等笔录:被告人黄某某辨认买毒人李某某的笔录、买毒人李某某辨认被告人黄某某的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说明、被告人黄某某前科情况查询记录、证人李某某指认涉案地点的照片、被告人李某某辨认犯罪地点的照片、涉案毒资微信转账界面照片、公安机关就本案相关情况出具的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雷健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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