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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21975********,汉族,中技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乡**宿舍**栋**号,现住双清区**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1时许,吸毒人员谢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黄某某购买毒品,当晚被告人黄某某将200元麻古和冰毒在大祥区摩登酒店卖给谢某某。

2020年7月11日21时许,谢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黄某某购买毒品,被告人黄某某于次日凌晨将300元麻古及冰毒在在邵水桥附近卖给谢某某。

2020年7月22日上午,谢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黄某某向其购买毒品,被告人黄某某携带毒品准备送至谢某某所在大祥区泰和轩酒店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搜出净重0.18克的两粒疑似毒品麻古颗粒及一包净重0.22克的疑似毒品冰毒物,经鉴定,在疑似毒品麻古、冰毒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提取等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杰

检察官助理:雷凯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15688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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