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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Z139号

被告人某某、外号“大炮然”,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78********汉族,小学文化职业:打工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陆丰市****村委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逮捕年5月7日被陆丰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陆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8月28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于2020年3月中旬至4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窜到陆丰市**镇等地向“外号红姐”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除部分自己吸食外,将部分“冰毒”先后在陆丰市**镇**酒店对面、**村路口等地贩卖给陈某甲2次1000元“冰毒”吸食;贩卖给翁某某1次人民币200元“冰毒”吸食;贩卖给陈某乙4次,每次以人民币200元约0.3克“冰毒”吸食;贩卖给曾某某1次人民币100元约0.085克“冰毒”吸食;贩卖给黄某某1次人民币150元“冰毒”吸食;至同年3月2日晚上再次贩卖毒品给曾某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价格鉴定书;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竟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满

202098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5卷,光盘2个;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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