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7〕4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1********,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雷州市**街道办**里**号。黄某某于2014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日22时许,买毒人员邓某某通过电话向被告人黄某某提出要黄某某帮买100元海洛因毒品,黄某某答应邓某某的要求,但要邓某某另付50元,邓某某答应黄某某的要求后,将150元交付给黄某某,双方并约定在雷州市雷城南门市场交易。后黄某某将购买到的毒品返相约地点与邓某某相遇,便将所购买的1小包毒品交给邓某某。刚交易完毕便被民警抓获。缴获黄某某卖给邓某某毒品1小包,经称量,涉案毒品净重0.22克,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毒品、毒资等物证;2.被告人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邓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曾因犯贩卖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毒品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黄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17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2.侦查卷宗2册,检察卷1册。3.扣押本案毒品由雷州市公安局保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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