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公诉刑诉〔2019〕351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85********,哈尼族,大学专科,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村委会**村**组**号,住昆明市官渡区**路**号**楼**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禄劝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禄劝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0日被禄劝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20时25分,被告人黄某某与“小云”(化名)约定好在昆明市西山区**商业区**门口,“小云”以800元的价格向黄某某购买了毒品可疑物3包,随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黄某某身上查获涉案毒资800元人民币(面值100元8张,人民币编号分别为:GY03684120、F6J2958191、R6S7015224、PS27627599、XN15081330、RT94800165、UR43045469、UJ10045504),在“小云”身上查获其向黄某某购买的涉案毒品可疑物三包。经称量,被告人黄某某贩卖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毛重13.1克,净重12克。经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贩卖给“小云”的毒品可疑物零包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小云”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清单、提取毒品样品记录及照片、现场称量毒品记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彭伟芬

2019年1012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在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光盘三盘。

3.起诉书副本一式八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