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一部刑诉〔2020〕272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镇**村**组**号,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什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什邡市**街道**街的出租房内向吸毒人员尹某某、任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0.3克,获取毒资人民币300元。
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云辉
检察官助理 王 伊
李 杉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什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证据17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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