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206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地同上。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5日被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晚19时许,吸毒人员王某甲联系赵某某帮忙购买冰毒,赵某某又联系到被告人黄某某帮忙购买冰毒,黄某某遂联系王某乙(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后王某乙联系冯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冰毒并告知黄某某一克冰毒700元,黄某某遂告知赵某某冰毒的价格为800元。王某甲的女朋友陈某某通过微信向赵某某转账800元,赵某某立即将该800元转账给黄某某,黄某某收到毒资后通过支付宝向王某乙转账700元,从中牟利100元。王某乙前往冯某某住处等待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王某乙配合公安机关将黄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他人代购毒品,并从中牟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意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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