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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大竹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2月12日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30日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9日被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大竹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晚21时50分许,吸毒人员田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黄某某并向其微信转账400元钱用以购买冰毒,黄某某随即通过微信联系购买了200元钱的冰毒。被告人黄某某拿到冰毒后,将冰毒放在荷兰印象小区门口外的一辆红色拖车右前轮胎上。黄某某在回家的路上领取了田某某微信转账的400元并将自己刚刚放冰毒的位置告诉了田某某,田某某随后便前往该处取得冰毒。大竹县公安局民警从田某某的身上搜出1袋用白色塑料袋包装密封的毒品疑似物,经称重净重0.264克。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该毒品疑似物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 洁

检察官助理:姜侠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共计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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