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11985********,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路下段**号,现住址:四川省蒲江县**街道**路**号。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蒲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7日,何某某联系被告人黄某某购买300元钱的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给黄某某。当晚21时许,黄某某在蒲江县鹤山街道“东港蓝湾”小区外将毒品交给了何某某。
2、2020年8月8日,何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黄某某购买200元钱的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先行转账150元给黄某某。当日零时30分许,黄某某将一袋约0.2克的冰毒放在蒲江县鹤山街道梁江桥附近一栏杆处,之后何某某将毒品拿走。
2020年8月11日,办案民警在“**”小区黄某某租住的房屋中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12袋(净重2.62克),疑似麻古1袋(净重0.02克),以及辅料、锡箔纸、吸管、吸壶等物品。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上述白色晶体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麻古的颗粒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2次、2.64克,麻古0.0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雪刚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蒲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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