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二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籍贯河北省隆尧县,住山西省阳泉市**区**栋**号**。2019年9月17日因吸食毒品及非法持有毒品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于2019年9月19日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10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区等地卖给吸毒人员安某某冰毒两次,共收取毒资300元。

2.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区**附近的马路边卖给吸毒人员朱某某一包冰毒,收取毒资500元。

3.2019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区**家园**-**-** 室内卖给黄某某冰毒三次,每次收取毒资500元。

4.2019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区***附近卖给代某某冰毒二次,分别收取毒资300元和400元。

2019年9月16日,侦查机关依法在本市**区**家园小区1-3-502室对黄某某的人身进行检查,从其身体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冰毒三包,共20.9克。经司法鉴定:送检的从黄某某身上查获的可疑白色晶体的检材,送检的201905051-001号检材和201905051-003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905051-002号检材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毒品多次向他人进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是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黄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鑫

检察官助理:贾珍珍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案卷四册、补充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