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51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平南县上渡镇大乙岭加油站对面公路边的人行道处以200元钱的价格出售了0.22克毒品海洛因给梁某某。后公安机关当场将其抓获,并在黄某某身上另查获毒品海洛因0.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涉案的毒品海洛因;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梁某某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清泉
检察官助理:李梅清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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