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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905号

被告人黄某某(外号阿金),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在东莞市**区**网吧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5年8月被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4日、2020年2月2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6日、3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晚, 违法人员汤某某和谭某某(两人均另案处理)在一路边遇见被告人黄某某,遂向黄购买冰毒,并共同出资将400元现金交给黄。后黄某某拿到毒品去到汤某某位于本市**区**路一出租屋的**房将重约0.5克的冰毒交给汤某某和谭某某吸食。

2019年6月22日20时许,黄某某联系违法人员卷某某(另案处理)称有冰毒购买,卷某某遂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黄购买半个毒品,黄随即联系“兄弟”(另案处理)购买了200元的冰毒,并叫其将毒品送至本市**区**村**网吧左手边篮球场交给卷某某。

2019年7月22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区**网吧将黄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缴获的物证手机,到案经过、全国人口信息、微信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微信交易记录、手机检查笔录等电子数据,证人汤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志辉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肆册及检察卷宗壹册。

3.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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