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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26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3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荔湾区**路**号**楼。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荣兴路23号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梁某某贩卖毒品1包(净重0.11克,经检验,检出海洛因成分)。交易完毕后,被告人黄某某被民警人赃并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照片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梁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志英

2020年9月11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依法扣押的涉案毒品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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