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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93********,汉族,初中,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一致:住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路**号**幢**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佛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佛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佛冈县看守所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25日被佛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4月12日被佛冈县强制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2016年5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强制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2020年8月20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从李某某(在逃)处购买到10包毒品曲马多合共约12克,然后在佛冈县城进行贩卖。被告人黄某某将其中7包曲马多分两次贩卖给曾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共收取曾某某毒资人民币1500元,详细情况如下:

1.2020年8月15日凌晨约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彩云街7号路边,将2包合共约2.4克曲马多卖给曾某某,并分两次通过微信收款收取了曾某某毒资合共人民币500元。    

2.2020年8月18日约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彩云街7号路边,将4包合共约6克曲马多卖给曾某某,并分四次通过微信收款收取了曾某某毒资合共人民币1000元。

2020年8月19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广东省佛冈县**镇**路**蛋糕店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其驾驶的车辆(粤RP****,白色丰田锐志小轿车)查获三包毒品曲马多(重约3.67号,经检验,检出曲马多成份)。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苹果手机、丰田轿车已被扣押;扣押的丰田轿车现已发还;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手机微信内资料及交易记录截图》、《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吸毒人员信息详情》、《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相关书证;3.证人曾某某、林某某、廖某某、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提取、称量、辨认等笔录;7.电子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购买毒品曲马多合共12克进行贩卖(贩卖毒品曲马多两次,依法应当认定其贩卖毒品曲马多的数量为12克),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戈

                                               检察官助理:吴展图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本案卷宗材料三册(附视听资料一册);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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