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34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道**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都**栋**。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两次贩卖毒品氯胺酮给吸毒人员梁某某和朱某某。
1. 在2020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金谷酒店对面正新轮胎店门口向吸毒人员梁某某贩卖了重约0.8克的毒品氯胺酮,通过现金收取毒资450元。
2. 在2020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幸福里小区地下停车场入口处向吸毒人员朱某某贩卖了重约0.8克的毒品氯胺酮,通过现金收取毒资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蓝色直板手机、红色苹果手机各一台、人民币2900元;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入所体检表、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朱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被告人黄某某的出入所、被审讯、辨认现场,以及公安机关勘查等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季焕爽
检察官助理:何海莹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扣押物品随案移送至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4.量刑建议书4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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