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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Z19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村*片**号,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村*片**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查明: 

为了非法牟利,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6月27日在湛江市遂溪县黄略镇文车村向一名男子(身份不明,在逃)购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用于贩卖,黄某某现金支付毒资250元后购得3小包疑似氯胺酮。

2020年6月28日21时许,吸毒人员林某某联系被告人黄某某购买250元的毒品“K粉”,黄某某在湛江市百姓村谢氏祠堂附近将上述疑似氯胺酮1小包以250元的价格贩卖给林某某,毒资由林某某通过微信L_jia****转账至黄某某的微信Sagittarius_Luck****。

2020年7月5日23时许,吸毒人员林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黄某某购买500元的毒品“K粉”,黄某某与林某某约定在湛江市百姓村谢氏祠堂附近进行毒品交易,林某某在交易地点附近被公安机关查获,黄某某携带上述疑似氯胺酮2小包前往约定地点途中在湛江市赤坎区**路附近被公安机关查获。疑似氯胺酮2小包被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6日依法扣押。经鉴定,该疑似氯胺酮2小包(净重0.873克)检出氟胺酮成分。

以上犯罪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微信转账交易明细、毒品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在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为氟胺酮是氯胺酮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人民的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黄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中祥

检察官助理:林良凤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碟壹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量刑建议壹份;

5.换押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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