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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301997********,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大新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9日由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中旬,被告人黄某某跟一名叫“老蒋”的天等男子购买10小包“K粉”毒品,购得毒品后进行贩卖。2020年5月23日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广西大新县桃城镇桃源路广场酒店将两小包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农某某,吸毒人员农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黄某某毒资600元。2020年5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广西大新县桃城镇黎明村路口将两小包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农某某,吸毒人员农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黄某某毒资500元。2020年5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广西大新县桃城镇明仕路鲷鱼烧奶茶店对面路边将一小包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农某某,吸毒人员农某某通过微信转账被告人黄某某毒资300元。2020年5月24日,大新县公安局桃城派出所办案民警在大新县桃城镇明仕路鲷鱼烧奶茶店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四小包疑似毒品“K粉”和一部苹果手机(IMEI:359499082******)。经称量,查获的四小包毒品的净重分别为0.26克、0.30克、0.41克、0.43克。随后,办案民警在广西大新县桃城镇养利路旧车站附近将吸毒人员农某某抓获,并在其车上检查出一小包疑似毒品“K粉”。经称量,该包毒品净重为0.22克。经鉴定,从被告人黄某某身上查获的四小包疑似毒品及在吸毒人员农某某车上查获的一小包疑似毒品均未检测出氯氨酮、甲基苯内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意欲贩卖毒品,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将假毒品贩卖,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东照

检察官助理 赵求贤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大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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