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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某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7********,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及住址所在地广西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晚,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微信向微信昵称为“丽某”的女子购买200元毒品冰毒,随后将该毒品以30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收款贩卖****。唐某某在岑溪市岑城镇北环大道北环新村牌坊下取毒品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并查获净重为0.35克的毒品冰毒1小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述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立旺

检察官助理:黄泳霖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一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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