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59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1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柳南区**镇**村**屯**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11月2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至2012年11月20日止;又因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5月7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8月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2020年1月14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王某某(另案处理)经电话联系后,到柳州市鱼峰区屏山大道长城财富酒店旁巷子内,以人民币1350元的价格将3袋疑似毒品贩卖给王某某。随后,王某某携带上述疑似毒品到柳州市鱼峰区燎原路白云小学旁,将其中净重0.48克的疑似毒品贩卖给购毒人员薛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王某某、薛某某处查获上述疑似毒品,净重共计1.61克。经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疑似毒品中均未检出氯胺酮成分。
2020年9月9日,公安机关在柳州市鱼峰区白云路新华庭小区前,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并从黄某某处缴获2袋物品,净重分别为0.66克、0.03克。经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物品中均检出氟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将不知道是假毒品的物品作为毒品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铃
检察官助理 韦茜茜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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