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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75********,壮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户籍所在地宜州区庆远镇县**街**号,现租住河池市宜州区**镇**街**房。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宜州市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5月21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25日下午,吸毒人员杨某某联系潘某某购买毒品后,被告人黄某某称好两克的毒品冰毒,让韦某某帮送毒品到祥贝路口附近的宜州市凯德顺木材加工厂给杨某某,同时杨某某叫韦某某帮买吸毒用的锡纸和打火机。韦某某驾驶摩托车将毒品送到宜州市凯德顺木材加工厂给杨某某,收到杨某某付给的毒资1000元及辛苦费55元。之后韦某某将贩卖所得的毒资通过微信转账转给黄某某。

2、2019年2月25日的下午16时30分许,在被告人黄某某的租房内,黄某某用微信转发了一个“1587886****”的手机号码给韦某某,并将一小包塑料袋装的价值250元的冰毒交给韦某某让其送到亿东海派楼下给购毒人员。韦某某拿着毒品走到亿东海派酒店楼下,拨打黄某某给的电话号码联系上一名陌生男子后,将黄某某给的毒品交给该名男子,对方通过微信扫码方式将250元转给韦某某,交易完后双方离开现场。后韦某某将贩毒所得的钱通过微信转账给黄某某。

3、2019年2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用微信语音跟 韦某某联系,让其送200元的毒品冰毒给购毒人员,并用微信发了一个“1877582****”的电话号码给韦某某。韦某某回到黄某某的住处拿到一小袋毒品后,按黄某某给的电话号码联系上对方后,在富丽源小区门口附近将毒品交给一名男子,该男子通过微信扫码转账200元给韦某某,后韦某某通过微信将钱转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兰巧燕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宜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证据目录2份、换押证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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