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 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百色市右江区**乡**宿舍**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将一包毒品K粉可疑物出售给欧某某,欧某某则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黄某某。两人在交易结束后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从欧某某右前裤袋内查获一小包K粉可疑物零包(经过称,净重0.37克);从黄某某左后裤袋内查获一包K粉可疑物零包(经过称,净重0.15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结论为:从所送检材中均未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等常见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提取笔录、过称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欧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贩卖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铭
2020年2月11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田阳县看守所
2、案卷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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