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3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住广西阳朔县**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阳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3时许,购毒人员邓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黄某某购买200元的毒品K粉,二人达成合意并相约在阳朔中学门口附近交易。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阳朔中学大门口往唐人街方向的路边将一小包疑似毒品K粉交付给邓某某后,邓某某通过微信支付200元的毒资****,二人完成毒品交易分开后不久,即被巡逻的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邓某某身上查获1小包疑似毒品的物品,净重0.12克。从被告人黄某某身上查获6小包疑似毒品的物品,净重合计1.08克,及涉案手机一台。经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疑似毒品物品均检测出氯胺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一台、民警查获的毒品氯胺酮净重1.20克;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提取笔录、毒品称量、取样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手机照片及手机截图、现场检测报告书、认罪认罚承诺书;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共计1.2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希安
检察官助理:熊耀原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阳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涉案赃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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