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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96********,壮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西靖西市**镇**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是一名吸毒人员,平时跟一个叫“依沾”的男子购买毒品“K粉”,除自己吸食外还将毒品卖给其他吸毒人员。2020年6月21日晚,吸毒人员谭某甲联系被告人黄某某购买毒品“K粉”,谭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黄某某400元毒资,被告人黄某某在靖西市新靖镇**路口“老字号”快餐店将毒品“K粉”交给谭某乙。谭某乙拿到毒品后已吸食完毕。经检测,黄某某、谭某乙人体尿样苯二氮卓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一部。

2.书证:查获经过、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谭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现场照片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岑积安 

检察官助理:韦有利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那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

5.随案移送涉案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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