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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二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83********,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镇**村**组。因吸食毒品,2015年1月1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2017年8月30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2020年9月19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9月19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镇**村**路上向袁某某贩卖价值200元的毒品海洛因,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袁某某外套右边口袋内查获一包金色锡纸包裹着的海洛因疑似物,从黄某某手上查获入民币200元。经称重,现场查获的海洛因疑似物净重0.106克。经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从现场查获的海洛因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涉案财物接收保管收据、通话详单、现场检测报告、控制下交付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拆封、称重、取样、封存笔录、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

6.电子数据、视频资料:人身检查、毒品称重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有吸毒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辉

检察官助理:欧治群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张家界市永定区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中心;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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