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湖南省汨罗市**镇**村**号。2005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7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1年5月20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和吸毒被象山县公安局分别决定行政拘留四日和十日;2011年8月19日因吸毒和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象山县公安局分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和五日;2012年3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10月30日因吸毒被象山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12月28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3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日因吸毒、为他人提供毒品被象山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2015年3月12日因吸毒被象山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4月14日因吸毒被象山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并罚款人民币1000元;2018年12月26日因吸毒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8月20日因吸毒被象山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8月21日因吸毒被象山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6年5月6日被浙江省龙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10月2日被依法逮捕,同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3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5日被浙江省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5日中午,被告人黄某某在象山县丹西街道百福全景酒店2322房间,贩卖给韩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0.2克,得款人民币300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
5.检查等笔录:现场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成波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证据材料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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