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2日因病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强制隔离戒毒;被告人黄某某现在海南省三亚强制戒毒所戒毒。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从2020年3月29日至2020年4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海南省万宁市**镇**卫生院旁边马路边上以价格人民币500元将用蓝色塑料吸管包装的五小管毒品疑似物贩卖给黎某某,两人交易完成后,黄某某被公安干警抓获,当场从其处缴获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及毒资人民币500元,从黎某某处扣押五小管用蓝色塑料吸管包装的毒品疑似物(经鉴定,净重0.07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等;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通话清单、疾病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黎某某、谭某某、董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贩卖,数量0.0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海南省三亚强制戒毒所戒毒;
2.物证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3.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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