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94********,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都花园,无固定工作;因吸毒,于2015年3月3日被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20年1月8日被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天;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20年1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南头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 举报人王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黄某某(微信昵称: 自信的一天)联系, 确定以52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一克“冰毒”。举报人通过微信转账给黄某某520元人民币, 黄某某通过中通快递 (单号: 73123230780438) 将“冰毒”邮寄至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3688号,收件人为廖某某,寄件人是黄某某。2019年11月27日,证人廖某某收到该快递包裹后将包裹交给公安机关。经称重,涉案毒品“冰毒”净重0.45克;经鉴定,涉案毒品“冰毒”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2020年1月7日,公安机关在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快递包裹、疑似毒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称量取样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基本信息等;3.证人证言:王某某、廖某某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抓获视频、毒品称量视频、语音翻译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振球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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