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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74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州市******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20年8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钟某某在微信上向被告人黄某某求购毒品,并约定双方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购买一克毒品,并额外支付300元作为车费。当日10时许,黄某某添加了微信昵称“上**”的贩毒人员,约定以600元的价格交易一克毒品冰毒。后黄某某按照微信昵称“上**”的要求来到肇庆市四会市**路**号附近**美食馆,通过微信向对方转账600元人民币。当日下午2时许,黄某某按照微信昵称“上**”的指示走到**美食馆附近的一处巷子里,捡起一个装有药膏的盒子(内藏交易的疑似毒品),后黄某某打车前往深圳市准备交易毒品。期间,黄某某从刚刚购买毒品冰毒中,以烫吸的方式将一小部分毒品吸食完毕。晚上23时许,黄某某来到钟某某发送的定位(**酒店宝安区**路口店),并进入 **房间,将疑似毒品冰毒交给钟某某。钟某某于23时17分通过微信向黄某某转账1200元人民币。交易完成后,民警即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涉案手机1部、微信毒资1200元人民币;在钟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冰毒(经称量,该毒品净重为0.68克)。经鉴定,该疑似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涉案毒品1小包;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邓秀娴

                              书  记  员 周倩

                              2020年121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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