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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365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02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街道**社**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接到居住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的买家刘某某(化名)的微信联系,要求购买毒品,二人经商议,达成交易1个毒品700元,并约定在深圳市罗湖区**路**号**连锁酒店交易。当日14时许,刘某某依约来到罗湖区**路**号**连锁酒店331房与被告人黄某某交易,被告人黄某某收取买家购买毒品的700元,然后将一小包毒品交给买家。交易后,被告人黄某某被伏击的民警抓获。现场缴获其贩卖的毒品0.75克,人民币700元的毒资、作案通讯手机一部,且在其住处缴获毒品3小包合计重2.34克。经深圳市龙岗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毒品(编号为N20190602*******号至N20190602******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4小包、手机1部、眼镜盒1个、毒资700元;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决定、扣押清单等;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现场检测报告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称量、取样、检查、搜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两张、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玲

(院印)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随案移送作案手机1部、眼镜盒1个。

4、量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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