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团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湾**组**号,住湖北省黄冈市**大道**佳园**栋**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团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黄冈市**大道**佳园**栋**室的住处,以800元的价格向他人销售甲基苯丙胺(冰毒)2.18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0.18克(俗称“麻果”)。次日,团风县公安局民警在黄某某身上搜查出甲基苯丙胺片剂3.55克。经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向他人贩卖的物品及其身上搜查出的物品中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漆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称量、取样笔录;5.电子数据;6.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5.9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文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团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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