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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5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卢市**路**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为2019年7月9日至2020年2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30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同年11月15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卢市镇“方科花园”小区以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高某某贩卖3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1小袋冰毒,交易完成后被天门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办案民警在高某某身上查获上述毒品疑似物“麻果”3颗和1小袋冰毒,经称量净重0.37克,后办案民警对被告人黄某某位于本市卢市镇五一路59号家中进行搜查,又查获毒品疑似物“麻果”10颗,经称量净重0.97克。经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天门市公安局扣押清单、天门市公安局毒品提取检材记录、天门市公安局毒品称量记录、微信转账交易记录截图、天门市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情况说明以及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天门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4.搜查笔录;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3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控制下交易等从轻情节以及有犯罪前科的从重情节,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平红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天门市卢市镇**路**号,联系方式:13657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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