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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1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都市,住宜都市**乡**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1月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9月,被告人黄某某在宜都市内,先后向吸毒人员屈某某、袁某某、李某某、向某某、李某某、鲜于某某等人贩卖毒品8次,共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5.13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宜都市陆城街办工农路四合院3号101室,向屈某某贩卖毒品“麻果”4颗(重0.36克),收取毒资200元。

2.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宜都市陆城街办城乡路博鑫大药房门前,向屈某某贩卖毒品“麻果”3颗(重0.27克)和“冰毒”3小袋(重0.6克),收取毒资300元。

3.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宜都市陆城街办工农路“爱魅美甲店”内,向李某某贩卖毒品“麻果”5颗(重0.45克),收取毒资200元。

4.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宜都市陆城街办城乡路城乡小区楼下,向向某某贩卖毒品“麻果”2颗(重0.18克)和“冰毒”1小袋(重0.2克),收取毒资150元。

5.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宜都市陆城街办工农路“爱魅美甲店”内,向李某某贩卖毒品“麻果”3颗(重0.27克)和“冰毒”1小袋(重0.2克),收取毒资150元。

6.2019年8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鲜于某某家门前,向鲜于某某贩卖毒品“麻果”10颗(重0.9克),收取毒资400元。

7.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宜都市陆城街办城乡路尚客优宾馆门前,向袁某某贩卖毒品“麻果”20颗(重1.8克)和“冰毒”1袋(重1克),收取毒资500元。

8.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在鲜于某某家中,向鲜于某某贩卖毒品“麻果”10颗(重0.9克),收取毒资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鲜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甲基苯丙胺7.13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叶 敏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宜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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