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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32197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住屈家岭管理区**社区**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3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至7日,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在其租住屋附近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麻谷”),共计1.27克。具体明细如下:

1.2019年11月7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长滩分场办事处季河社区办公楼西侧租住的活动板房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麻谷四颗,计0.37克。被告人黄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麻谷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2.2019年11月6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长滩分场办事处季河社区办公室西侧,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六颗麻谷,计0.54克,刘某某、周某某共同吸食。

3.2019年11月6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长滩分场办事处长滩埠村居委会广场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四颗麻谷,计0.36克,刘某某、周某某共同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麻谷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周某某等的证言;4、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称量提取笔录、辩认笔录、检查手机笔录、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提取笔录、体检表等笔录;6、手机微信交易记录等;7、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2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二)项、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琳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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