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二检察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桂阳县**镇**村**组。因吸毒,于2015年4月28日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15年6月5日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9年11月8日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决定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分局移交桂阳县公安局办理,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晚,居住在深圳的彭某某,通过手机聊天软件联系被告人黄某某购买200元的毒品,并于2020年7月15日10时许用微信转账先期付给黄某某人民币100元。当日下午,黄某某在湖南省桂阳县**街道**路一圆通快递代办点,将一小包冰毒(查获后经称量,净重0.25克)邮寄给深圳市**街道**花园彭某某,彭某某在确认快递到达后于2020年7月19日10时许又通过微信转账转给黄某某尾款人民币100元。当日上午,该毒品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查获。2020年7月30日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涉案毒品;2、抓获经过、手机转账、聊天截图、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彭某某的证言;4、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鉴定报告;6、现场勘验、扣押、称量、提取等笔录及照片。7、扣押、称量毒品等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正
检察官助理:李英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