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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二检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4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长沙市**会保安,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号**栋**房,现住长沙市天心区**路**栋**房。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0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2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拘留;因吸毒成瘾,于2019年12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经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月期间,在长沙市芙蓉区**路“**旅馆”,被告人黄某某共计贩卖四次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吸毒人员吴某某(另案处理)。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收到吴某某1000元毒资后,花了650元在芙蓉区**附近向贩毒人员“**”(另案处理)购买了的0.5克甲基苯丙胺和3粒基苯丙胺片剂,剩余的350元钱也未退还,然后在**区**路“**旅馆”将购买的毒品交给吴某某,随后二人在该宾馆一起吸食上述毒品。

2、2019年8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收到吴某某500元毒资后,花了500元在芙蓉区**附近向贩毒人员“**”购买了的0.2克甲基苯丙胺和2粒基苯丙胺片剂,然后在**区**路“**旅馆”将购买的毒品交给吴某某,随后二人在该宾馆一起吸食上述毒品。

3、2019年9月5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收到吴某某500元毒资后,加上自己的800元,一共花了1300元在芙蓉区**附近向贩毒人员“**”购买了的1.5克甲基苯丙胺和4粒基苯丙胺片剂,随后两人一起到**区**路“**旅馆”吸食上述毒品。

4、2019年9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收到吴某某500元毒资后,加上自己400元,一共花了900元在芙蓉区**附近向贩毒人员“**”购买了的1.5克甲基苯丙胺和3粒基苯丙胺片剂,随后两人一起到**区**路“**旅馆”吸食上述毒品。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开房记录、微信转账、聊天记录、现场指认照片、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系毒品予以非法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彬

2020年11月6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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