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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802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金栋,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现住长沙市**镇**村**组**号。2014年至2016年多次因吸毒被行政拘留。2016年5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经宁乡市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案件管辖原因,2019年8月5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中:2019年5月23日,在长沙市芙蓉区**建材市场交通银行旁贩卖毒品给童某某,童某某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给黄某某毒资450元;2019年5月30日,在长沙市芙蓉区**街道**小区贩卖毒品给童某某,童某某通过彭某某支付毒资500元;2019年6月10日11时许,在长沙市芙蓉区**街道**小区再次贩卖毒品给童某某,童某某通过彭某某支付毒资400元;2019年6月8日,在长沙市芙蓉区**街道**小区贩卖毒品给黄某某,黄某某通过彭某某支付毒资500元;2019年6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至长沙市**医院旁边“**宾馆”贩卖毒品给周某某,周某某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给黄某某毒资400元。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住所搜查,当场收缴甲基苯丙胺(冰毒)26.1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1.94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付款截图、微信支付明细截图、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书证;2.:证人彭某某、黄某某、童某某、周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验报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涛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宁乡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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