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路**号**栋***房,无业,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09年11月9日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5日被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2019年11月15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日12时许,民警在湛江市麻章区**镇**路与**中路交接处排查吸毒人员,向疑似吸毒人员的被告人黄某某盘问时,黄某某主动交代其为了获取治疗尿毒症的费用,携带毒品在湛江市麻章区**镇**路与**中路交接处附近贩卖给吸毒人员,民警当场从其身上缴获二小包可疑毒品,经称重,净重0.681克。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可疑毒品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书证: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相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医院诊断证明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毒品鉴定文书;4.称量笔录及相片;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相片;6.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出售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具有犯罪前科,且系毒品再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滢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92209****。
2.本案卷宗伍册,证据目录壹份,视听资料光碟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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