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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公诉刑诉〔2014〕67号

被告人黄**,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5327291977********,哈尼族,小学二年级文化,务农,住澜沧县惠民乡旱谷坪村芒**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4年1月14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1月2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月13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黄**在澜沧县**乡**村芒青社自家中,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一个海洛因零包、以15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一颗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黄**、铁李**食。同日,被告人黄**提供一个海洛因零包给吸毒人员李**吸食并让李**当天为其砍甘蔗,当日15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黄**家将其抓获,同时抓获吸毒人员李**、黄**、铁**。当场从被告人黄**家卧室地板上查获其用黑色薄膜包裹的海洛因2.5克、用蓝色塑料袋包装放在白色药瓶内的甲基苯丙胺6.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现场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德卿

2014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现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移送起诉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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