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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织检刑诉〔2021〕48号


被告人黄庆军黄建平,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住织金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4月16日被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4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4月28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0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1月12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1日经院批准,于次日由织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庆军贩卖毒品案,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黄庆军在织金县**镇**村**路的公路上贩卖毒品可疑物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缴获毒品可疑物一包(红色塑料纸包装),经称量净重1.17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上述毒品可疑物内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刑事照片、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庆军的供述与辩解;4.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毕)公(司)鉴(理化)字[2020]1070号检验报告;5.搜查笔录、毒品称量、提取、封存、送检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庆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1.1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庆军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属毒品再犯,从重处罚,黄庆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徐进云

                              检察官助理 周文静

                               2021年2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庆军现羁押于金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三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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