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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2017年7月30日,因吸毒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8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7月26日,因吸毒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社区康复一年;2019年12月1日,因吸毒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9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依法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在万州区天城镇董家移民街以300元价格贩卖一小包冰毒给任某某。

2019年12月1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在万州区周家坝大转盘处以300元价格贩卖一小包冰毒给任某某,二人在黄某某驾驶的渝F*****小轿车上交易时,被民警现场抓获,并从车辆驾驶室中控台查获疑似冰毒物质1包,净重0.38克,在副驾驶挎包里发现一药瓶内发现3小包疑似冰毒和疑似麻古物质,经称重,共净重1.13。经鉴定,上述物质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贩毒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尿检报告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

5. 搜查、提取、称量、取样、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系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其他案件,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郎天贵

检察官助理 吴高羽

2020年4月21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补充材料一份、提讯证一份;

3.《认罪认罪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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