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19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镇**幢**.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0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采取将毒品藏匿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华宇锦绣城小区和恒大雅苑小区交界处十字路口消防栓处并让李某某自取的方式,将0.1克麻古疑似物和0.25克冰毒疑似物以28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后民警从李某某处提取上述麻古疑似物和冰毒疑似物。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上述麻古疑似物及冰毒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9月23日,民警捉获被告人黄某某,查获其作案华为手机一部。黄某某被捉获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提取、称量、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被捉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家欢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1306020****)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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