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2013年4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壹仟元,同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7日因吸毒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吸毒人员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黄某某购买毒品,当天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黄某某收到李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320元,双方约定随即在重庆市江津区长城路“君悦酒店”609房间内交易,被告人黄某某到达该酒店门口后觉得被人跟踪,未如约交易。当天23时26分左右,被告人黄某某将毒品装入烟盒内,放置在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玫瑰园街农商行旁边农商行的广告牌上面,并将放置地点拍照后微信发给李某某,告知其自取。2019年9月13日0时左右,李某某根据被告人黄某某所发图片显示的位置,在广告牌上面找到一个深红色的云烟烟盒,并从中取到一小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和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二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民警对上述毒品扣押后称量、送检。经称量,“冰毒”重0.19克,“麻古”重0.17克。经检验,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监控录像截图》、《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李某某、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冰毒”和“麻古”共计0.3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素梅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九十八页。
3.量刑建议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