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5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区**村**村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20年1月3日将该案退回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长沙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2日20时9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路**小区门口以人民币5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李**1小包氯胺酮(俗称:K粉)。
2.2019年7月23日2时31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绰号叫“半仙”的女子位于长沙市**路的住处以人民币10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半仙”2小包氯胺酮。
3.2019年7月23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路**小区门口以人民币5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李**1小包氯胺酮。
4.2019年7月24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路上以人民币20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陈**4小包氯胺酮。
2019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被扭送至公安机关,并被查获14.52克氯胺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指认及称重照片;2.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毒品称重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3.毒品检验报告;4.人物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四次贩卖氯胺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小学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告知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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