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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8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城停车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0.64克给章某某。同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同一地点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86克给章某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共计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2.50克。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称量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计量测试检定证书;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爱婷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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