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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队**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11月19日、自2020年1月3日至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11日至10月25日、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3日,自2020年3月4日至3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景洪市城区多次向王某某、唐某某、李某某、唐某甲、张某某、雷某某贩卖毒品。2019年6月23日15时许,景洪市公安局民警在景洪市翻胎厂附近将正在向张某某贩卖毒品的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当场从黄某某身上查获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冰毒可疑物1坨、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1坨。经称量,毒品冰毒可疑物净重0.48克,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净重0.56克。

经鉴定,从被告人黄某某处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毒品冰毒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吸毒人员详细信息、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通话记录分析、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现场封装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毒品辨认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取样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人像辨认笔录、光盘7张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质睿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景洪市**队**路**号**栋**单元**号,保证人黄某甲联系电话1898814****,亲属李某甲联系电话19106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7张,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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