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8〕141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02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5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1日13时,被告人黄某某在惠州市惠城区下埔**酒店大堂贩卖毒品给谢某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在被告人黄某某身旁的包裹内烟盒缴获疑似毒品“冰毒”的物品一小包(共净重0.54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0.5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智经
2018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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