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Z18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台山市**镇**村**号,现住台山市**龙腾豪园**栋**房。2019年1月2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同年3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先后手机与吸毒人员刘某生、陈某城联系好贩毒获利事宜后,去到台山市台城沙岗湖路口恩平仔快餐店处,收取吸毒人员陈某城用于购买毒品的毒资300元。后,被告人黄某某利用手机联系他人购买毒品,并在台城沙岗湖路美宜佳店铺处以300元价格向他人购买毒品1小包。被告人黄某某拿到毒品后,返回恩平仔快餐店内将该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城,并从陈某城处非法获利50元。交易完毕后,被预伏在附近的台山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当场在被告人黄某某身上缴获非法获利50元和手机1部,在陈某城身上缴获被告人黄某某刚卖给其的毒品1小包,净重0.41克。

经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缴获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2、证人陈某城、刘某生、李某明、李某朋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物证及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发还清单。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

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8、相关书证。

9、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虹

检察官助理:吴佳桐

  2020年11月5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十三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