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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3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刑事拘留,11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以贩毒牟利为目的,在本市白云区增槎路龙骏广场六月玫瑰档口附近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白色晶状物1小包,后被人赃并获。经鉴定,上述白色晶状物净重0.73克,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2.证人刘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通话记录、现场照片、物品照片、扣押清单等书证;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通话录音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黄某某在拘役三至六个月之间量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艳艳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2556****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两册及光盘四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系与值班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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