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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321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4196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楼(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2010年2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5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9月13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11月9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11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4时许,“老周”在广州市荔湾区通过电话与被告人黄某某联系,商定向被告人黄某某购买人民币800元毒品冰毒。

2020年14时54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路**堂***药店内,以人民币800元贩卖毒品冰毒1小包给“老周”,交易完成后被抓获。民警在被告人黄某某身上查获其贩卖毒品所得的毒资人民币800元,用于联系毒品交易的蓝色“HONOR”手机1台,以及手机套内的毒品冰毒1小包。在“老周”处查获被告人黄某某贩卖的毒品冰毒1小包。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贩卖的毒品冰毒1小包,净重0. 8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被告人黄某某手机套内查获的毒品冰毒1小包,净重0.6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7月10日22时许,民警在广州市越秀区广州起义路92号三楼被告人黄某某的住处,搜查扣押冰壶2个、电子秤一把、白色塑料包装袋各30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现场查获的毒品、毒资及联络交易的手机等物证;

2.​ 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等书证;

3.​ 证人“老周”、刘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5.​ 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 抓捕、辨认、称量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被告人黄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少中

                                2020年1027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在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9张。

3. 依法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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